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平顶山地区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团体系民间商会。以在国内外从事商业活动的平顶山籍公民为主体,团结平顶山
籍在各地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
拓展、服务为宗旨。团结国内外平顶山籍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
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 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扩
大营销市场,促进国内外各界和河南的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并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
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从而提高发展水平,为繁荣河南和平顶山地区经济、增强国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共河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1号富凯大厦。
第二章 职 能
第六条:本商会的职能
1.
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帮助会员认真学习、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引导
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守法,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
2.
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查核会员申诉,向政府有关职能机关反映会员的
意见、要求和建议;
3.
协助政府管理企业,经政府批准或委托,规范工商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企业
的评优颁证工作;
4.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会员跟社会各界及海外的关系;
5.
开展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和管理、法律、
会计、审计、融资、仲裁、咨询等服务。
6.
经政府委托或批准,组织企业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
组织会员境外考察,为会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所需的有关证明;
7.
配合政府法制部门,围绕发展市场经济开展立法调查,研究及参与立法活动;
8.
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为会员企业招揽、引进人才,举办各种专业、职业培训,为
非公有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职称评定和审批手续;
9.
以股东身份管理本会自办企业;
10.
开展与港澳台同胞、国外侨胞及海外华商的经济社团的联系工作,协助企业会
员引进资金、人才和技术;
11.
建立会员俱乐部,举办各种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12.
倡议会员举办社会公益事业,举荐和奖励对社会做出贡献的会员;
13.
举办各种公众福利事业;
14.
在业务上指导市各同业公会、行业协会的工作;
15.
为会员办理必要的证明。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平顶山地区商会的
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1.
凡经营业绩和信誉良好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2.
凡与工商以及经济贸易相关的组织、机构、商会、协会和学术团体均可申请加
入平顶山地区商会成为团体会员;
3.
凡与工商业及其相关活动方面的企业家、专家、学者、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
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与本商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研究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
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3.
经商会批注通过;
4.
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及委托的事项;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
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1.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2.
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报告;
3.
选举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商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
外代表本会。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成员
1.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常务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常
务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
定重要事项。
3.
副会长和秘书长由会长任免,副会长和秘书长对会长负责。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向会长报告工作。
4.
常务理事、办公室人员由副会长任免,常务理事、办公室人员对副会长负责。
协助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向副会长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委员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 产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1.
会费;
2.
捐赠;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
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
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和审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
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 程
第二十八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终止
决议。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平顶山商会。